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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办法

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 维护学校的行政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印章、校内各内设机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印章代表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以学校名义开展的事项上使用,主要用于上报的公文、校内印发的文件、公函、布告、通告、报表、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学历证书、介绍信、证明、出国审批表。

第四条 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的照片压印,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荣誉证书、聘书,不能独立使用。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章视同本人签字,在校长以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的事项上使用,主要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授权委托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有关的审批表。

第六条 专用印章对外具有代表学校的效力,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收费专用章。在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业务中使用,并只对印章所标示的具体内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内设机构印章代表隶属学校的各二级党政部门,主要用于校内一般工作联系,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证明等。

第八条 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在许可使用时应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校印章、法定代表人章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印单位填写《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用印登记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将用印页留存一份,以备查询、存档;

(二)开具《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本人批示同意并签字;

(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主管校领导无法签署用印意见,但不立刻加盖印章将会延误事项或产生不利的后果,可以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签批用印,之后须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再行确认;

(四)需要主管校领导签批的部门常规工作用印,经校领导书面授权,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第十条 学校钢印由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必须加盖学校钢印的,应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学校将部分专用印章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被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或被授权管理的印章负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部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的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由专人进行保管和使用,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

第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办事。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时应仔细核对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盖章要端正、清晰,公文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盖月”。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细则,报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印章、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章、专用印章凡是用于第三条至第六条所枚举事项之外的地方,必须一事一议地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如常规性增加新的用章事项,需修改本办法以增加用章事项。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和缴销

第十九条 校办公室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和缴销,并监督使用。各部门一律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刻制新印章须向校办公室递交请示,写明新印章的责任人、保管人、保管方式。校办公室审批后持学校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刻章单位按规定规格刻制。

第二十一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刻印单位持新印章到校办公室留样备案,并由校办公室公告启用。未经留样备案,一律不准自行使用。因印章磨损更换印章的不再发启用通知。

第二十二条 已经使用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 应将原印章缴回校办公室,由学校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印章管理和使用出现事故的,根据情节追究印章管理人和该部门 正职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一) 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二)审批手续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