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2

第三章 规划、立项与设计.............................................................. 4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 5

第五章 资金管理.............................................................................. 7

第六章 施工管理.............................................................................. 8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 9

第八章 工程竣工结算与验收......................................................... 10

第九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务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办理审批立项的新建、改扩建、维修(不含零星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教学行政用房、科研实验用房、学生住宿用房、生活福利房、大型配套设施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立项建设前必须经过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科学、全面的可行性认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基本建设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财务部门的监督。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主动接受监督并予以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党办、人事部门、总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基本建设及维修管理制度;

(二)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基本建设阶段规划,监督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阶段规划实施;

(三)审议校园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年度计划,监督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审议校园新建项目工程和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立项、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建设标准、投资金额和项目管理方式等;

(五)审议新建项目工程和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实施环节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总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和落实学校基本建设从立项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到固定资产移交前的全部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编制学校中长期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二)负责办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三)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管理工作;

(四)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并收集、整理、复核、归档项目竣工资料;

(七)负责处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和落实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筹措、付款和结算工作等。主要包括:

(一)负责基建项目预算资金的筹措和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和与工程方的账务核对工作;

(三)负责基建工程的付款和结算工作;

(四)对新建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专项工程预算、招标、合同、签证、变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严格审核把关;

(六)完成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其他监督任务。

第三章 规划、立项与设计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总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按工信厅、教育厅、省市相关部门要求,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八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列入学校建设规划,项目启动时,由总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务会审定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申报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总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一)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等。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校务会审定后,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要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立项报告应包含项目立项理由、实施方案、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报建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政府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含消防、防雷设计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城建备案等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优选确定或抽签确定。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规模达到下列标准时,应按政府规定,在政府允许的交易平台上委托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采购的,需符合国家规定并报校务会批准。

(一)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在学校纪委监督下,由总务部门组织招标和采购,方式由校务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或公开招标等方式中,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具体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程序进行招标,因特殊原因确需向原中标人续标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报校务会批准。

第十六条 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送校办备案。总务部门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结算,审计部门按照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总承包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交基建资料管理员归档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向部门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投资监理、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付款和财务结算事宜。

第二十一条 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后,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划拨、编制财务报表,总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财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办法进行。

(一)工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0%;

(三)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原则上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次退回,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务部门、总务部门完成基本建设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各环节造价,提高经济效益。重要项目可引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投资咨询工作,咨询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应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现场签证,须由甲方与相关参建单位共同认定。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和材料认价实行分级管理。

(一)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所有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均应参照相关规定,由各参建主体单位完备相关手续,予以确认,同时按程序报批。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确认权限为:

(二)凡是估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变更,由总务部门、财务部门会商审计部门后上报校务会审定,

(三)所有现场签证均应参照相关规定,由各参建主体单位完备相关手续,予以确认。

(四)所有需认价的材料均应参照相关规定,由各参建主体单位完备相关手续,予以确认。对于认价材料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需上报校务会审定。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由监理单位和总务部门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总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总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修改。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完备施工日志。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总务部门人员签属原始凭证,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二)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总务部门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方可被认可。

(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支付:指单位依据工程进度,按月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2、分段支付:指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工程进度,划分不同节点,并按各节点工程进展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由单位在与承包方在预先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约定,严禁在实施过程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三)进度款支付程序:

1、由施工单位报送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进度计量报表、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封面和付款方式)、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进度照片等材料,监理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的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审查本次结算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质量、工程量、单价及价款,核实抵扣预付款、代扣款以及提留质量保证金,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结论性意见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3、总务部门对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是否属实、测算是否准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是否存在进度价款超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审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及校长审批;

4、总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提供有效税务发票;总务部门人员进一步核对发票或收款凭据、收款单位、银行账号等方亩内容,及时办理进度款支付,并对资料进行留存。

(四)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单位对总务部门和监理部门发出的工程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到位的,将停拨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

(五)累计支付进度款,原则上应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0%,并按约定时间同期抵扣预付款项;付款数达到合同总额的80%以上,暂不再付工程款,需审计定案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有新增项目,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新增项目合同作为再次付款的依据;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双方账户之间的划转,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七)施工单位银行账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施工单位拟变更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经总务部门认可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更改和备案。

第八章 工程竣工结算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作内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批。基本建设管理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承包人根据初验意见进行整改。正式办理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应会同监理单位协助承包人及时做好消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工程质检验收、档案验收等各项专业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校内竣工验收,由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学校审计、财务、工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后勤、保卫、网络管理、基本建设监督等部门共同参与。参验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土建、装修、水电、弱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实地查看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意见,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整改后,要将整个项目资料整理立卷,并尽快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维修项目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学校的审计、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基本建设监督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城建档案备案手续学校可委托承包人办理,校方积极配合。承包人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有关规定备案存档。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对已办理校内竣工验收手续但还没有办理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学校又急需使用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管理,明确使用部门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在保修期内,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项目管理部门将责成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如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项目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承包人接替维修,维修费用在原承包人的保修款中划付。

第四十一条 人为损坏、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所属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律意识,为学校把好关,理好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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